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有的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之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美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传统学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但《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因此,关键是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以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如某法院审理的苟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案,苟某与李某已结婚二十余年,财产皆由李某掌管。后李某独自到外地,不照管苟某,萄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苟某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法院认定夫妻其同存款1.5万元,双方对该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苟某没有生活来源,李某独占存款,剥夺了苟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判决李某分给苟某8000元,由苟某自主支配。法院在苟某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认定李某以不作为的方式,剥夺荀某对共同存款享有的权利,判决将李某掌管的存款部分交由苟某支配,解决了苟某一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符合公平原则,也是与《物权法》的规定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