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经集资的职工同意,单位擅自出售集资房侵权
末经集资的职工同意,单位擅自出售集资房侵权
【案情】王某所在单位于1997年购买了一批商品房,用于公司职工福 利分房。当时,王某交了 8. 8万元,收据上写明了是集资房费。2005年3 月,因公司效益不好,.拖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职工集体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等。2005年4月8日,王某收到法院的通 知,由于公司老总无力支付,现需要拍卖5套集资房,其中包括王某的 一套。
王某认为,该房子自己已经交了钱,应该属于自己所有,公司没有资格拍 卖。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属于自己所有。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系王某享受公司福利并出资的集资房,该 房屋属于公司和王某共有产权。如果公司要拍卖该房屋,共有人即王先生现有 优先购买权。同时,该房屋的拍卖款中属于王某自己所有的不能作为公司财产 偿还公司债务。
【评析】
单位不经集资的职工同意出售集资房是指职工所在单位不征得参加集资并 已取得集资房的职工的同意,将其集资房另行出售给他人的陷阱。根据我国有 关房改的政策和行政法规,职工对房改房(.含集资房)拥有部分或完全产权:
(1)当职工以标准价或其他优惠价格购买房屋时,职工对房屋享有有限
产权,可以使用和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在征得单位同意时可以出售、 出租,收益由单位和职工按比例分成;在不违反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或集资建房合同)时可以上市转让,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所得收益由单位和职工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成。总之,职工和单位是这类房屋 的共有权人,而且是共同共有人,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处分该房屋。
(2)当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房或房改房时,职工对该房屋拥有完全 产权,一般只需补充1%的地价即可上市交易,所得收益全部归己。
由上可知,职工对集资房或房改房拥有部分或全部产权,单位无权擅自单 方处分房屋,否则构成侵权,职工有权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