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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

  办理条件:①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③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④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⑤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⑥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开办申请书;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联合申办的,还须提交各方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③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须包括:申请单位2003年度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自有的投入资金、来源、持续保障以及未来合作计划;主要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运营场地;技术条件、技术方案以及集成服务容量等;播出和传输安全保障方案、管理方案及与监管机构连接的方案;总体运营方案和发展规划;筹备计划

  办事流程: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除中央机构外,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除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外,省级广播影视单位申办的,应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申办的,经申请各方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集成运营机构所在地的一方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主办,科技处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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