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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第5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197项

  办理条件: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由省文化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决定是否受理;由省文化厅艺术处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省文化厅艺术处报省文化厅分管厅长作出审理决定;由受理中心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江西省文化厅艺术处监

  联系方式:626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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