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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发布日期:2013-11-24 作者:
聂晓东律师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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