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2)枣商知初字第1 3 5号 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6 8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祥和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 法定代表人:阚世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大型乳制品制造企业。2 0 09年1月2 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石家庄三鹿乳品有限公司注册第4 2 1 5 5 4 1号“益酸”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商品: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果汁;矿泉水;杏仁牛奶(饮料);花生奶(软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蔬菜汁(饮料)。商标使用权期限为自2 0 09年1月2 1日至2 01 9年1月2 0日。同年3月份,注册人变更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因被告将“益酸’’作为其生产的乳饮品的标识使用并进行宣传,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益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销毁其所有的印有“益酸’’字样的宣传品、包装物;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因侵犯“益酸’’商标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支出费用共计2 3万元,于协议签字之日履行。 二、被告对已印制的带有“益酸”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应在“益酸’’字样上加盖贴纸,并仅可在枣庄矿业集团公司系统内给其职工发放福利使用至2 01 3年3月31日止,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使用该商标字样。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 0 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修排 审 判 员 关光明 代理审判员 孔 潇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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