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怀孕女工应该经济补偿金
宫某于2009年12月7日进入沈阳市某食品公司工作,任生产科长,合同签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2500元。2013年2月13日,宫某怀孕,一个月后接到食品公司通知,因为她“未按照相关规定怀孕”,且“车间环境湿滑,不适合在车间继续工作”,要求她办好离职交接手续。因怀孕被辞退,宫某感到很委屈,到沈阳市凯文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请求帮助。
宫某委托了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市劳动法律师代理此劳动争议案,沈阳市劳动法律师代其到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去年3月25日至仲裁结果之日的工资2万余元,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但是公司不服仲裁,将宫某诉至法院,称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后,宫某应到食品公司上班,却旷工至今,故该公司无须支付工资2万余元。
辽宁xx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律师介绍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支付宫某去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的工资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