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劳动仲裁律师/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单位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资深赵强律师,电话13564487689.法学硕士,长期在嘉定及周边区县执业,有丰富诉讼经验和一定人脉。
案情:2006年元月,原告李某经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招用至被告客服部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养老、失业等保险。自2008年起,双方开始按年度签订用工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度续签一次。2011年2月25日,双方续签了20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间的劳动合同。被告缴纳了原告2010年7月-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3200元。2006年1月至2010年6月间的养老保险费17246.8元由原告自行缴纳(被告单位应缴纳的数额为12322.20元,原告个人应缴纳的数额为4924.60元)。2011年7月1日,被告出台并向员工公示了《办公室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该制度规定:办公室人员按时上下班,以指纹考勤,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扣1分,迟到2小时为旷工,未签到、签退一次扣2分,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七天的视作自动离职。201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原告继续上班至2012年1月20日上午。自2012年1月20日下午后的春节期间,原告未参加轮流值班和打卡签到,春节长假后,原告亦未正常上班,没有按规定签到、签退。2012年3月1日,被告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原告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因原被告就经济补偿和各项保险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向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当返还自2006年元月至2010年6月间原告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费12322.20元。因原告要求返还的数额远小于被告应返还的数额系原告对诉权的放弃,对该项诉请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作为被告单位的员工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原告自2012年1月29日起,既未按时上下班,又未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被告据此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因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制度和劳动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89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雷英平 杨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