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失职辞退员工,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员工失职辞退员工,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家居公司以车辆未按时保养、司机负责人黄某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他辞退。因不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劳动争议的裁决结果,家居公司又将黄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家居公司支付黄先生9100余元经济补偿金。
点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家居公司之所以将车辆未及时保养全部归责于黄先生失职,是为了逃避因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补偿金,但其事实依据明显不足。公司与黄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黄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年限及工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