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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的意外保险案件
发布日期:2013-11-17    作者:黎炜律师

本案的当事人甲是一个司机,农村人,小学文化40多岁了,驾驶执照是C证,有货物运输职业资格证,靠给人开小型货车谋生。乙为成都的一家保险公司。乙公司的业务人员到甲所在的镇上推销意外保险,100元钱一份,包括6000元的意外医疗费和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甲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属于高风险职业,就购买了两份,交了200元钱。乙方的保险人员给甲填了两张意外保险卡片,卡片上没有保险条款,乙方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甲免赔的情况,只是说,出了事就打保险报案电话,就会获得赔偿的。交钱购买保险,拿到保险卡片后,乙方就没有再过问。几个月后,甲在帮人运生猪的时候,在高速路上发生了单车事故,造成一腿截止,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一份保险应当赔偿5万元的伤残赔偿金,两份赔偿10万,加上医药费应当赔偿112000元。乙方认为甲方的情况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约定的情况,乙方不存在赔偿的义务,乙方拒绝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乙方有没有义务赔偿?乙方拒赔的理由是保险卡需要激活才生效,甲方保险卡上虽然没有保险条款,但甲方投保,需要激活保险卡,激活保险卡的前提条件是要同意保险条款的内容,甲方激活了保险卡,就视同同意了保险条款,知道免赔条款,乙方没有赔偿责任。我们主张赔偿的理由如下:1.甲方购买保险时,乙方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甲方保险卡需要激活;2.甲方属于农村人口,小学文化,根本不会用电脑,认为只要交了钱就会有赔偿。买保险时,也是乙方工作人员代办的,根本不知道保险卡激活的事,也没有操作,更不知道免赔条款的问题;3.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乙方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没有拒赔的理由。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方属于农村人口,文化低,不会操作电脑,不可能知道乙方网页上的保险条款,更不可能知道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乙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在销售保险时告知了甲方保险条款以及保险条款的免责内容,所以免责条款对甲方不生效。判决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保险赔偿金共计1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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