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
马体大写字母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
、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
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十七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
当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
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保持
清晰可见。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位置、尺寸和
字体,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
、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
符号。
第十九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
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用耐火金属或者其
他耐火材料制成的识别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