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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发布日期:2013-04-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
售予客票。
  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
行李。
  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
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
下。
  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
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
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
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
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
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二)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
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三)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
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
处置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
座凭证;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
装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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