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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不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如何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双方均不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如何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关键词:证据原件,转让效力确认
案件名称:4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土木工程分公司与北京8无限上网服务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原件,彼此对于复印件内容又 不予以认可,因此,八公司要求确认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 讼请求,因缺乏充分证据不能成立。
案情简介
上诉人:人公司 被上诉人:8公司
20061214日,被上诉人8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为叶某与崔某二人,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20081022日,人公司负责人魏某与8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叶某, 就转让叶某、崔某所持有的8公司股权进行了协商。各方对于股权转让事宜 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
据此,人公司支付8公司10万元定金。
此后,双方终止了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办理。
20081027日,双方就已经收取的定金问题,达成协议,栽明:“因魏某 原因,原定10万违约金,经叶某、魏某双方友好协商,叶某退还魏某6万元”。
其后8公司向九公司返还了 6万元,但剩余的4万元经人公司多次催要 未予返还,故人公司起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上诉人人公司观点: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只能提供复印件而 后因8公司的原因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所以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8公司 应返还八公司4万元。
被上诉人8公司观点:不同意人公司的观点。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原件,彼此对于复印件内 容又不予以认可,因此,4公司要求确认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因缺乏充分证据不能成立。
8公司虽然没认可X公司的上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但承认双方 法定代表人就8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过口头协商,X公司亦认可上述转让 事宜是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出面协商。
法院认为,魏某和叶某(两人系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的实质内容, 应是有关8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本案叶某虽然身为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其同时也是8公司的股东,而另一股东认可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由叶某出面 协商转让,因此,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是8公司的叶某和另一股东崔某。八公 司支付了 10万元定金,但该股权转让并未实际履行。
20081027日,双方达成“因魏某原因,原定10万元违约金,经双 方协商,叶某退还魏某6万元”的协议,应视为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对于转让 协议的解除及相关责任的承担已达成了合意,转让协议的相关全部权利义务 即告消灭。因此,驳回了人公司要求退还另4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与一审基本一致。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未能提供协议原件,而对方对复印件的 内容又不予认可,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义务关系如何认定这一法律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一方应提供证据原件以及法律后果 有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 证应当提交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 者原物。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 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 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 者原物巳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而关于证据原件的法律效力,《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 提出的书证原件和物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 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于书证、物证等证据,应 当尽可能地提供原件或原物,只有在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 能提供复印件、复制品。并且,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其次,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原件的情况下,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的法律效 力如何?在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有杈要 求其提供原件、原物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即可就证据在形式上的真实 性提出异议,使审理法官在内心形成合理的怀疑,从而使这些证据复制件不具 有证明效力。因此,提供原件、原物对于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当事人一方仅向法院提供了证 据的复印件,在其他证据无法予以佐证补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以复印 件、复制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后,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试分析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在 诉讼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证据的原件,是不是就必 须承担败诉的苦果呢?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提交了另外一份证据,来 佐证其提交的复印件证据,而人民法院也适用了证据补强规则,对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认定。
所谓证据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 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五种证据均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后,才能作为证据在民事 诉讼中加以运用,其中就包括“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本案中,上诉人不能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的原件,而被上诉人对股权转让 协议的复印件又不予以认可,使得上诉人陷于被动局面。但是,双方当事人 曾经另外达成了一份定金的协议,并约定“因魏某原因,原定10万元违约 金,经双方协商,叶某退还魏某6万元。”法院通过相关参与人的证人证言以 及交付定金10万元这一客观事实,认为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从而使 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这一证据瑕疵通过其他的证据佐证从而补强,再结合 《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 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 此,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曾就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过合意这一事实。
在此,笔者建议,防范上述风险其实只要在工作中养成“重视证据,保 管归档”这一习惯,那么在纠纷发生后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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