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不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如何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双方均不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如何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关键词:证据原件,转让效力确认
案件名称:4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土木工程分公司与北京8无限上网服务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原件,彼此对于复印件内容又 不予以认可,因此,八公司要求确认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 讼请求,因缺乏充分证据不能成立。
案情简介
上诉人:人公司 被上诉人:8公司
2006年12月14日,被上诉人8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为叶某与崔某二人,
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2008年10月22日,人公司负责人魏某与8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叶某, 就转让叶某、崔某所持有的8公司股权进行了协商。各方对于股权转让事宜 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
据此,人公司支付8公司10万元定金。
此后,双方终止了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办理。
2008年10月27日,双方就已经收取的定金问题,达成协议,栽明:“因魏某 原因,原定10万违约金,经叶某、魏某双方友好协商,叶某退还魏某6万元”。
其后8公司向九公司返还了 6万元,但剩余的4万元经人公司多次催要 未予返还,故人公司起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上诉人人公司观点: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只能提供复印件而 后因8公司的原因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所以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8公司 应返还八公司4万元。
被上诉人8公司观点:不同意人公司的观点。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原件,彼此对于复印件内 容又不予以认可,因此,4公司要求确认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因缺乏充分证据不能成立。
8公司虽然没认可X公司的上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但承认双方 法定代表人就8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过口头协商,X公司亦认可上述转让 事宜是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出面协商。
法院认为,魏某和叶某(两人系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的实质内容, 应是有关8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本案叶某虽然身为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但其同时也是8公司的股东,而另一股东认可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由叶某出面 协商转让,因此,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是8公司的叶某和另一股东崔某。八公 司支付了 10万元定金,但该股权转让并未实际履行。
2008年10月27日,双方达成“因魏某原因,原定10万元违约金,经双 方协商,叶某退还魏某6万元”的协议,应视为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对于转让 协议的解除及相关责任的承担已达成了合意,转让协议的相关全部权利义务 即告消灭。因此,驳回了人公司要求退还另4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与一审基本一致。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未能提供协议原件,而对方对复印件的 内容又不予认可,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义务关系如何认定这一法律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一方应提供证据原件以及法律后果 有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 证应当提交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 者原物。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 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 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 者原物巳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而关于证据原件的法律效力,《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 提出的书证原件和物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 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于书证、物证等证据,应 当尽可能地提供原件或原物,只有在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 能提供复印件、复制品。并且,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其次,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原件的情况下,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的法律效 力如何?在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有杈要 求其提供原件、原物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即可就证据在形式上的真实 性提出异议,使审理法官在内心形成合理的怀疑,从而使这些证据复制件不具 有证明效力。因此,提供原件、原物对于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当事人一方仅向法院提供了证 据的复印件,在其他证据无法予以佐证补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以复印 件、复制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后,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试分析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在 诉讼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证据的原件,是不是就必 须承担败诉的苦果呢?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提交了另外一份证据,来 佐证其提交的复印件证据,而人民法院也适用了证据补强规则,对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认定。
所谓证据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 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 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五种证据均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后,才能作为证据在民事 诉讼中加以运用,其中就包括“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本案中,上诉人不能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的原件,而被上诉人对股权转让 协议的复印件又不予以认可,使得上诉人陷于被动局面。但是,双方当事人 曾经另外达成了一份定金的协议,并约定“因魏某原因,原定10万元违约 金,经双方协商,叶某退还魏某6万元。”法院通过相关参与人的证人证言以 及交付定金10万元这一客观事实,认为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从而使 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这一证据瑕疵通过其他的证据佐证从而补强,再结合 《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 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 此,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曾就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过合意这一事实。
在此,笔者建议,防范上述风险其实只要在工作中养成“重视证据,保 管归档”这一习惯,那么在纠纷发生后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