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追加被告成功判赔案
张莉与刘成、科技公司、李红民间借贷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均为化名,敬请谅解)
案由案号:民间借贷纠纷;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6号
代理阶段:一审
委 托 人:张莉
代理律师:欧阳春律师等
委托时间:2013年03月02日
结案时间:2013年09月09日
工作记录: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开展了如下主要工作:
1、2013年03月04日到人民法院立案;
2、2013年03月11日带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3、2013年03月13日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室组织联调,我方同意调解,但法院未联系到对方当事人;
4、2013年03月15查询到本案主办法官为柯璇,法官助理为冯助理,电话29997814,为了避免被告转移财产,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应的担保财产;
5、2013年04月至05月期间本律师及当事人陪同法官到异地查封被告银行账号、房产、股权及机器设备;
6、2013年05月02日向法院提交申请追加被告刘成之妻李红为第三被告的申请书;
6、2013年05月06日提交委托调查函申请书,请求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以便调取被告刘成婚姻关系证明;
7、2013年05月14日本律师持委托调查函去宝安民政局调查被告刘成婚姻登记资料(告知未能查询外省婚姻登记资料);
8、2013年05月20日提交委托调查函申请书,须到被告刘成户籍地调取婚姻关系证明;
9、2013年05月29日持法院委托调查函到湖北某市民政局调取刘成结婚登记证明;
10、2013年05月31日向法院提交查询到的刘成的婚姻关系证明并成功追加刘成之妻李红为本案第三被告;
11、2013年07月02日领传票(定07.16上午10点半开庭,宝法16庭);
12、法院安排07.25下午3:00法院B栋704调解(周四),林助理29997703,本律师与对方律师均已到场,但未调解成功,宝法将重新安排开庭;
13、宝法重新安排开庭时间08.15上午9:30分11庭;
14、2013年08月19日将庭中要求补打的汇款回单放宝法38号信箱;
15、2013年09月09日领判决,一审结案。
案情简述:
2012年09月05日,刘成与张莉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刘成向张莉借款62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2年09月05日起至2012年12月04日止,每月借款手续费27900元,如刘成未及时还款,则需向张莉支付欠款总额每天1.5%的违约金,另外,科技公司作为担保人,并对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因追索借款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签订上述借款协议后,张莉即按约向刘成支付了上述借款,但是到还款期限后,刘成迟迟拖欠上述款项不还,故,张莉为追回借款等费用,委托了我们代理此案。
案件分析:
本案判决由借款人刘成承担还款责任并不难,但是,本案难点在于判决生效后从刘成身上能否追回全部款项。若刘成的财产已经转移那么该从谁身上追回财产?所以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除了力求判决支付全部本金、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外,还力求判决生效后使张莉能最大可能的追回判决的款项。
为了防止刘成及科技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我们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法院查封了相关银行账号、房产、股权及公司机械设备,为判决生效执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为了增加债务追偿的可能性,我们使本案被告数量达到最多并使本案责任承担方式达到最佳。除了保证人需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外,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刘成之妻也可以成为本案的还款责任人。故,我们特意从刘成户籍地调取了其婚姻登记资料证明其妻子的身份并申请追加了借款人刘成之妻李红作为本案的第三被告,同时我们在整个诉讼中力争担保人和刘成之妻均应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本案所有债务,这就使得我们的委托人张莉可以向其中一人或者二人或者一并向三被告追偿应得款项。
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纠纷,办理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及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通过我们精心的证据准备、保全措施及法律分析,最终使本案委托人赢得了这场官司。在此,本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也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随时关注对方是否还有还款能力,借款到期后需要及时催促对方及担保人还款,若对方拖延还款那么应及时考虑通过法院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途径追索,以免久而久之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对方转移财产,导致不能追回借款。
案件结果:本案成功判决刘成及其妻李红支付张莉本金、利息、律师费等所诉款项并判决担保人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成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