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权转让中对部分条款修改所订立的补充文件的效力如何
涉外股权转让中对部分条款修改所订立的补充文件的效力如何
关键词:涉外股权,补充协议
案件名称:广州市八房屋开发公司诉8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 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协 议、合同、章程自审査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 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査批准机关批准,但原、被告于2001年5 月11日所签订的《备忘录》第五条仅是对《权益转让合同》中权益转让费支付方式 及期限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法律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应当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的重大 变更情形,故上述《备忘录》应为有效,被告8投资有限公司应按照《备忘录》约 定的条件向原告广州市4房屋开发公司支付剩余的权益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