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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股权转让、托管費风险投资和资产重组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3-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对境外股权转让、托管費风险投资和资产重组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关键词:境外股权,托管投资,资产重组
案件名称:蔡某诉毕某等股权转让、托管暨风险投资和资产重组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入民法院宁民五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本案讼争的境外股权转让、托管暨风险投资和资产重组合同是一份 阶段递进的合同,就第一阶段的财务投资部分而言,已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应恪守各 自的义务,严格按约履行。虽然其后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以及毕 某、秦某须具备有关资格,股权转让阶段的约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正如前述,该合 同是一份阶段递进的合同,前一阶段行为的完成是进入其后阶段的条件,股权转让阶 段的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影响第一阶段财务投资的效力。毕某、秦某及八公司未能严 格按约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蔡某主张八公 司清算委员会以八公司的资产赔偿其损失以及主张毕某、秦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 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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