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等与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娄某等与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3)徐商终字第0268号
案件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娄某、许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邳州市美一家化妆品店。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娄某、许某存在化妆品经销关系,娄某、许某多次从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各种化妆品,截至2012年4月14日,娄某、许某共拖欠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三个品牌化妆品货款43195.31元,扣除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应返利给娄某、许某的4080元外,娄某、许某仍应给付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39115.31元,双方并有对账清单。娄某、许某与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上诉人娄某、许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娄丛唤、许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小结: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理由如下:一、虽然2011年的销售合同上写明的交易主体是徐州金天商贸有限公司,但2012年销售合同上写明的主体已变更为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且徐州金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被税务部门批准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承继。娄某、许某对交易对象由徐州金天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是明知并认可的;二、在2012年4月24日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上,娄某对欠款明细及数额进行签字确认,也表明其对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交易对象是认可的;三、在2012年8月10日的退货通知中,娄某、许某确认的交易对象也是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娄某、许某是否享有退货权利的问题。2012年6月15日,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娄某、许某发出通知,明确表示不同意派人到娄某、许某办理清算退货事宜,故娄某、许某主张其享有退货权利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应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额向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115.31元。
案件整理人简介:许斌龙律师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