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XX故意伤害存疑不起诉案
不起诉决定书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湘桂检刑不诉[2012]28号
被不起诉人龚XX,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阳县光明乡XX村X组。2011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月16日由桂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桂阳县公安局于2011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8月25日本院对龚XX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及本院提起公诉认定:2008
年2月21日16时许, 因龚AA家的牛偷吃尹BB家菜一事,尹AA与龚XX的儿子龚CC发生争吵,后龚CC用一根木扁担将尹XX头部、手掌打伤。之后在尹XX的丈夫龚XX的要求下,龚YY背起尹X环前往医院治疗。在出村的路上碰到找牛回来的龚XX,龚XX为泄愤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龚YY嘴唇打伤,致使龚XX下颌三颗门牙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YY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认定龚声福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被害人龚声周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认定龚声福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