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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复习: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发布日期:2013-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

表现为:

(1)馆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

(2)接受国对馆舍负有特殊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损害领馆尊严之事件的发生;

(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赔偿,并应采取措施,避免对领馆职务的执行造成妨碍。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都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此项特权与使馆的规定基本相同,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领馆享有使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领事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通讯的权利,但非经接受国许可,不得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对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领馆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怀疑邮袋所装之物品并非公文时,可请求派遣国指派一人在当面开拆,如对方拒绝,可将邮袋退回原发送地点;

(3)领馆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受接受国保护,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

贮存、运送等服务费,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务而应缴纳的费用不免除。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领事官员可以与本国驻接受国的国民自由接触和联系;并有权探访受羁押的派遣国国民。使用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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