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是否可以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不可以同时主张,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损失赔偿额又是法院认定违约金多少的依据,即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主张违约金,在什么情况下主张赔偿损失呢?
如果合同约定了具体违约金数额,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其主张支付该等数额的违约金;通常来说,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才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
如前所述,法官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时,还是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的,所以如果实际损失远远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守约方应尽量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才能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尽可能地挽回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