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证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1日,叶某、某公司就某公司某见客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0000元;由某公司到房地产交易部门为叶某办理房地产权证, 于2007年12月30日内办齐,如逾期未办理,从逾期之日起,由某公司按叶某购房总款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叶洪明支付违约全,如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无条件配合。2007年1月31日,该合同经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2007年4月6日,某公司取得酒店的房地产权证,但至今一直未给叶某办理房地产权证。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叶某逾期办证违约金43650元。
【律师意见】
开发商逾期办证,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同时注意:《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应明确约定办证的义务主体。根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通常是由开发商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手续,此过程中开发商和购房者有互相协助履行的义务,办证并非开发商的单方义务。如购房者未及时履行配合义务,则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规责要件——“出卖人原因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