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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他人财物造成损失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刘某的一位朋友出差时将两条名贵的狗放在他家寄养。前几天刘某外出遛狗,由于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的一条狗被行驶的小轿车撞死了。刘某想知道他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朋友的损失吗? 答:刘某的行为是无偿帮助行为。无偿帮助行为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帮朋友照看宠物狗是一种无偿帮助行为,但由于刘某外出遛狗时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一条狗被小轿车撞死,刘某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鉴于刘某行为的无偿性和善意性,根据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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