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以来,被告人黄海林的妻子张某被欧阳塘伟带至萍乡从事非法活动,被告人黄海林对欧阳塘伟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炸毁欧阳塘伟的房屋。2007年9月14日晚上,黄海林偷来银粉、硫磺、白药、引线制成炸药,并将炸药放在欧阳塘伟新建房屋的大厅中,在路上点燃引线,引爆炸药,炸毁欧阳塘伟的新屋,欧阳塘清、欧阳塘炳、欧阳耀波的房屋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毁损。经鉴定,欧阳塘伟被炸的房屋价值38426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海林为报复欧阳塘伟带其妻从事非法活动,多次扬言要炸毁欧阳塘伟的房屋,表明黄海林的主观上只想炸毁被害人欧阳塘伟正在新建的房屋,爆炸的结果也只炸毁欧阳塘伟的房屋,未伤及他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爆炸罪,鉴定结论鉴定欧阳塘伟的房屋价值为38426元,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重大损失”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本案虽构成爆炸罪,但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海林为泄私愤,明知其爆炸行为既会炸毁欧阳塘伟的房屋又可能对欧阳塘伟旁边欧阳塘清、欧阳塘炳、欧阳耀波的房屋造成损害,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同时被告人黄海林爆炸行为客观上炸毁了欧阳塘伟的房屋,也造成了欧阳塘清、欧阳塘炳、欧阳耀波房屋的损坏,对不特定人的财产造成危害,构成爆炸罪,且系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所谓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海林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本的区别在于黄海林用爆炸的方法炸毁欧阳塘伟的房屋主观上是否预见到爆炸不但能炸毁欧阳塘伟的房屋,还会殃及无辜,使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受到危害;客观结果上不特定人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害,即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本案中,被害人欧阳塘伟的房屋紧挨着欧阳塘亲的房屋,坐落在居民区,黄海林作为一个成年人,对爆炸可能会损坏欧阳塘伟以外的其他人房屋的后果主观上是明知的,但为了达到炸毁欧阳塘伟房屋的目的,放任对其他人财产可能造成的危害,具有间接故意;客观上爆炸发生后不但炸毁了欧阳塘伟的房屋,也使欧阳塘亲、欧阳塘炳家的玻璃全部损坏,墙体开裂,甚至离现场200米的欧阳耀波家的玻璃也震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构成爆炸罪。
第二种意见虽然认为本案构成爆炸罪,但认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笔者对此意见也不能苟同。经鉴定,欧阳塘伟被炸毁的房屋价值为38426元,其他人的损失还不在此列;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0000元为起点,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以20000元为起点,可见损失是巨大。另外,在农村农民建造一栋房屋是一世的心血,黄海林的爆炸使欧阳塘伟的心血付之东流,并且黄海林在三更半夜实施爆炸,对人民群众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恐惧,应不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黄海林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欧阳塘伟对引起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黄海林的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宣判后被告人黄海林服判,未上诉。
作者:殷大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