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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无偿保管巨款丢失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他人无偿保管的巨额现金不翼而飞后,保管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2004年8月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许某赔偿人民币60000元。

受托保管巨款

被告徐某是海安县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糖烟门市部负责销售糖烟等日用生活品,门市部内有一张办公桌,办公桌有左、中、右三个抽屉。2003年7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徐某在公司补网,原告许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徐某处,将一只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方便袋交给徐某,说:"我这里有65000元刚收回的生猪款暂时寄放在你这里。"徐某即问许某:"里面有没有50元面额的钱?"许某回答:"有!"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用。尔后,许某离开。徐某在接过方便袋后,就拎着袋与本单位员工邵某一同来到公司糖烟门市部内,将袋内现金倒在办公桌上,见到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为6扎和50元面额的人民币为1扎。徐某将65000元现金数好后放入办公桌中间抽屉内,但其没有关上门市部的卷帘门又与邵某一起离开了门市部,回到原先补网处继续补网。

巨款不翼而飞

十多分钟后,许某派人来到徐某补网处向其取款。徐某正在补网,待其将手中的那条网拉好后,来到门市部内,发现办公桌中间抽屉锁开着,抽屉内只剩下现金5000元,其余款项均被窃。后徐某报警,许某闻讯后也赶至现场并报警。后徐某将剩下的5000元交给了许某。

接到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派员赶至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笔录中记载,现场店面为卷帘门,门朝南未关,柜台位于门内朝南位置,办公桌在柜台北边,从门入内的通道可直接到达办公桌,办公桌中间抽屉完好,未锁,内有人民币5000元,票面为50元/张,东抽屉有0.70cm撬压痕,经询问系徐某为找款而撬开,排除作案者所为,现场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痕迹。当日上午10时15分,公安民警对徐某进行了询问。徐某反映,当日上午9:30左右,许某把6.5万元猪子款交给她,她接过钱后连同其他钱一起共67750元多一点数好后,放在门市部办公桌中间抽屉里, 就去拉了一条网。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又对徐某进行了询问,徐某反映,她在拿钱时是用钥匙伸入锁洞准备开锁时,发现锁是开着的,就像没有锁的样子,没有被撬过,打开抽屉一看,发现钱被偷了,当时中间抽屉的锁芯没有伸出来,就像没有锁的样子,中间抽屉的钥匙就一把,当日一直在其身上。8月19日下午,公安民警再次对徐某进行询问,徐某反映,7月28日上午,许某将65000元交给她,说寄在其那里过会儿来拿,她和车间补网工邵某一起将钱放进中间抽屉,整叠子数了一下,放进抽屉内,印象当中应该锁的,后来发现钱少掉时抽屉关着,但好象没有锁,钱是肯定放在抽屉内,只有一把钥匙在其身上。公安机关还对许某、邵某等人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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