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作经历应聘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问:李先生公司前不久发布招聘一位有1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唐某前来应聘,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工作。公司遂与唐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后经调查了解得知,唐某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两个星期文员工作,其后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构工作经历,决定将她辞退。唐某提出公司无故辞退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李先生公司能否因其虚构工作经历辞退唐某并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答: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看,唐某前来应聘,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实回答公司的提问,而她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李先生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唐某。
此外,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辞退唐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