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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徐涛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很多人认为企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行为,这其实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通常认为企业一般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签订购销合同,若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闲置流通的物品的,签约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营活动中又无其他违法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但并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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