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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被判玩忽职守罪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王怀臣律师
 “临时工”被判玩忽职守罪
  王二团、杨哲、王利明是沁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临时聘用人员。由于疏于职守,三人没有检疫出境的生猪,也没有检测瘦肉精,但违规出具了相关检疫合格证明,导致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流往南京、济源等地,2011年7月25日,沁阳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
  解读
  代表国家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被告是“临时工”,为什么也以玩忽职守罪定罪?
  法院认为,三被告有动物检疫员的相关备案,说明具有动物检疫员资格,他们属于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国家机关聘用,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叶慈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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