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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甲杀乙,后甲悔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成立中止。

  再如,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给乙。甲产生悔意后于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药已被服用。甲见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侵害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中止。

  再如,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虽然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但也认定为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与中止的竞合。

  3.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例如,行为人以强奸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了暴力和奸淫前的猥亵行为,但自动中止了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中止,而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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