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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院内发生事故,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发布日期:2013-10-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厂院内发生事故,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问:2011年10月16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车,送货到麦元中心米厂院内,不慎将他人停放在院内的两轮摩托车撞飞。此时,已年逾古稀的孙某就在院内不远处,由于行动不便、闪躲不及,被撞飞过来的摩托车压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望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显然,这两种罪名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所保护的法益亦不尽相同,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是为了督促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应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他人安全,所保护的是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法本意是规制公民的行为不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公民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尽到审慎而为的义务,所保护的是不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辆,但发生事故地点不是公共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辖范围,亦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然而其驾驶机动车应该尽到谨慎驾驶、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即使在院内,也应当预见因驾驶不当可能对院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袁某因驾驶不当撞飞他人摩托车,将孙某压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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