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11月23日下班骑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2月31日被晋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2011年3月14日向阳城县劳动
09年11月23日下班骑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2月31日被晋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2011年3月14日向阳城县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所在单位煤矸石加工厂不服先后申请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最后于2011年12月15日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此类情况究竟应该适用新条例还是旧条例?
你好:
你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令,做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同时公布了修改的内容,并在国务院令的最后一句,明确指明“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的工伤认定程序启动与条例修改前,最终生效的认定结论形成于条例修改之后。诉,所以当然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