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聘 双倍赔偿
案情:王某在某公司上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3日止。2011年6月20日起,王某病假3天。2011年6月23日王某就医,医生又为王某开具了3天的病假单,2011年6月24日,王某交2011年6月23日始的病假单时,某公司拒收病假单并告知王某劳动合同已到期自动终止了。2011年6月27日,王某签收某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随即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王某支付二倍(7个月工资)赔偿金。
裁决:用人单位辞退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应向员工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评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本案王某的医疗期至2011年6月25日结束,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依上述法律规定顺延至医疗期期满,而本案某公司在王某交2011年6月23日始的病假单时,拒收病假单并告知王某劳动合同已终止,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的行为属违法终结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于法有据。
本案用人单位于2011年6月24日终止劳动合同,虽然只差一天,性质却天壤之别,为此多付了一倍的赔偿金,可谓得不偿失,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