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期间向红十字会捐了200万元物资,个人所得税却没有得到相应扣除,捐赠人为此将税务部门告上了法庭。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公益捐赠抵扣税款纠纷案,原告一审败诉。
浙江温州籍人士余某在无锡一家房产公司担任要职。2003年6月17日,余某向北京市红十字会一次交付了价值200多万元的捐赠物资,以支持北京市抗击非典。在这笔捐赠物资交付的当天,北京市红十字会向捐赠人颁发了记载有捐赠价值的捐赠证书和接受捐赠物资(品)凭证。2003年6月20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向余某征收200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余某提交了捐赠证书和凭证,要求全额扣除免缴所得税。而分局以接受捐赠物资凭证不符税法规定为由,继续向余某征税,并要求余某提交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
为此,余某再次北上换取票据。未料,北京市红十字会提出其当初捐赠的物资部分有质量问题,质量合格部分的价值只有87万多元。红十字会反过来要求原告更换补齐质量瑕疵品,不更换补齐则将收回捐赠证书和凭证。2004年2月17日、4月7日,余某分两次向红十字会更换补齐了捐赠物资,红十字会向其提供了票据日期为2003年6月17日的接受捐赠物资(品)票据三份。但无锡地税涉外分局仅认可其中金额87万多元的票据,而认定另两份票据金额不得在2003年纳税年度抵扣。
这起官司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庭上,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余某2004年交付的捐赠物资究竟是新的捐赠行为,还是更换捐赠物资品的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在2003年内并未完成200余万元的捐赠行为,实际完成仅87万余元;涉外分局在2004年1月15日完成的征税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对余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余某在2004年2月17日和4月7日取得的捐赠票据,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助法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减免税款。法律界人士指出,减免税款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公益事业,但捐赠人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优惠政策,避免因做好事而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