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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地产被征收和拆迁的,拆迁补偿金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 优先受偿物 代位物 拆迁补偿金 土地使用权抵押

    因抵押人项下的土地被征收、地上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金即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一款关于“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该项补偿金已经支付给抵押人,且绝大部分补偿金已被抵押人转移,从而失去了行使担保物权所必需的财产的特定性,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客观上已无实现的可能,因此,原审法院驳回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无不当。

    说明
    本裁判意见概括之,虽然本案拆迁补偿金直接支付给抵押人,与抵押人的财产发生了混同,并且绝大部分拆迁补偿金被抵押人挪作他用,但根据《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并未消灭,拆迁补偿金即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但本案特殊之处是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客观上已无实现的可能,故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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