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去索要工资 出具欠条是否应担责任
■问题咨询
2004年4月20日,我经朋友唐某介绍到一建筑工地打工。当年夏天,我欲离开工地,经过结算,该工地的承包人吴某应当支付我工资3000元,但未给只出具了欠条。当时,唐某承诺由其在年底带给我,并留下了欠条。到了当年年底,唐某并未将我的工资带回。去年3月23日,我向唐某索要工资,唐某遂以自己的名义为我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当年年底前还清。然而到期后,唐某并没有把钱给我。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唐某偿还该笔工资款?——柳先生
■律师解释
唐某为柳先生出具欠条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在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有新的债务人加入的情形。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如下的特点:(1)原债权债务关系内容没发生改变,且仍然有效。(2)新的承担人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各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点,类似于保证关系,即原来债务仍然存在,又有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债务的履行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柳先生在吴某工地打工,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吴某与柳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唐某向柳先生承诺,由其代为索要工资并带回交给柳先生,柳先生也将欠条交给了唐某,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柳先生向唐某索取工资时,唐某又向柳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因此应当认定唐某属于自愿承担债务,原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唐某应与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相对于吴某来说,只要其未完全清偿债务,唐某就仍然可以代理柳先生向其索要。而柳先生本人当然更可以向吴某索要欠款。这充分说明,吴某与柳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并没有改变。即使唐某又向柳先生就同一个债务出具欠条,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因此而消失,反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为有力地保障。所以,可以认定唐某向柳先生出具欠条的行为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行为。
依据并存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特征,柳先生可以直接向唐某一人主张债权,当然最好的方式是将吴某和唐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