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
一、宪法实施的途径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1)宪法的执行:宪法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2.宪法的遵守:
(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
(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特征
1.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
①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
②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宪法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实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2.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宪法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
3.最高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指宪法实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4.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性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宪法只确定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
②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
5.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方式和宪法制裁,都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
①宪法的实施方式主要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即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人和事。
②在对违宪行为的追究方式上,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
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据宪法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常由国家的代议机关作出,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
间接制裁是指宪法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