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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既得权、期待权
发布日期:2013-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公认的期待权有:

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②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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