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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民事法律事实
发布日期:2013-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与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

我国民法认为婚约(订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需要稍作注意的是:支付"彩礼"属于法律事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不过,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则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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