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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前,必须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3-10-15    作者:张仁藏律师

  在强制执行第三人之前要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是法定程序。这是因为这里的第三人不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按原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该第三人是案外人。人民法院通知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必须使其明了要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因此,必须向第三人发书面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实际是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这类通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区别于其他通知,此类通知书应称之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在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通知书的同时,应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副本。如果该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逾期不履行,通知书即是裁定强制执行该第三人的根据。这也是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不以口头形式通知的理由。
  “代为履行通知书”要完整、准确,其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是:要求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事实及法律根据,履行的数额及期限。并应当向第三人交待,提出异议的权利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等。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意见”没有规定,可由执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不易过短。一般可掌握在十日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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