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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110网律师
区分债权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意义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同。债权转移的一切责任都转移给受让的第三人,原合同的债务人与此债权债务完全脱离关系,即即使受让的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找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一样,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该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转移即我们经常讲的免责债务承担,就是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需具备以下要件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产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可让与性。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得有第三人承担;性质上不得转移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额,但经债权人同意的也可由第三人予以承担;合同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原则上不得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经债权人同意的也可由第三人予以承担。(3)须有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此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
另外,也可以从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不同来区分到底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履行。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履行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不一定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债务转移的合同存在。按债务转移必须有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只有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转移债务的协议存在,才会发生债务转移的行为。
2)在债务转移与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虽然都有可能达成一定的协议,但协议的内容并不相同。如果协议明确规定为转让债务,则是债务转移,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三人履行代替,此时就是第三人履行。
3)债权人是否表示同意。只有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债务转移,债权人没有同意,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债权转移的协议存在,也不发生债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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