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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丈夫隐匿共同财产 法院保护女方权益
发布日期:2013-10-13    作者:程继刚律师
【基本案情】
身为一家知名律所合伙人的王先生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其妻子李女士提出王先生在诉讼前已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证属实后,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先生也因转移隐匿财产而获得较少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先生诉称:自己与妻子李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李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将王先生在安徽省某地和北京通州区购买的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原告王先生当庭对李女士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予以否认。后经昌平法院依法调查,查证原告王先生名下确实存在一套安徽省某地的房屋;而在北京通州购买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并已另行出卖给他人。同时,被告李女士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及余额。王女士提出,王先生银行账户中约300余万元已被其擅自转移。原告王先生则表示这些大额支出都是朋友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的转账,也包含公司的经济支出。
  【实务观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关于安徽省的房屋,被告李女士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先生曾予以否认。经法院查证该套房屋确实登记于原告王先生名下,后原告王先生表示该套房屋为朋友借自己名义购买,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对原告王先生予以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对双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四套房屋及一辆奔驰轿车(价值约690余万元),由李女士分得价值60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分得价值9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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