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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13-09-29    作者:110网律师
1998年10月,侯某之子汤某因工伤死亡。在打工期间,汤某、张某夫妻之子小林一直由其祖母侯某抚养照顾。
  2012年2月6日,小林因交通事故身亡,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除去丧葬费支出1万元,张某、侯某对剩余19万元的分割产生分歧,侯某诉至法院。那么,侯某能否分得孙子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与孙子女生活的祖父母有权分得孙子女的死亡赔偿金。首先,与孙子女生活的祖父母适当分得死亡赔偿金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抚养、教育子女本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年轻父母外出打工人数的大量增多,多数留守的祖父母实际承担着抚养、照顾孙子女的重担,孙子女的死亡势必给抚养其长大的祖父母造成巨大打击。如果对孙子女的成长真正付出多年心血和财力的实际抚养人对于孙子女死亡赔偿金得不到适当的分配,明显有失公平。
  其次,祖父母应当成为孙子女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赔偿权利人应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仅规定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并未对近亲属的权利顺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近亲属包括祖父母。由此可见,在死亡赔偿金分配中,与孙子女生前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分得适当的份额,与我国目前法律对近亲属的范围规定并不相悖。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比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虽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原则进行分配,但比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上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比例,而不应一概以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作绝对化的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小林的母亲,与小林存在法定扶养关系,小林的死亡给其带来的损失是不容置疑的,同时,侯某也无证据证明张某对小林不尽抚养义务,因此张某理应适当多分该笔财产。但侯某系小林的祖母,长期与小林共同生活,为照料小林付出较多,也应酌情进行分配。综合各相关因素,对剩余的19万元赔偿款,判处张某分得10万元、侯某分得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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