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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9-22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死亡赔偿金分配争议案,终审判决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年迈的父母获得赔偿金70%的份额,王某的儿子、随母亲改嫁至外地生活的张某获得30%。
  2012年12月2日,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事故责任人共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剩余赔偿款187168元,王某的父母及儿子因分配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王某于2006年与妻协议离婚,儿子随母亲改嫁至外地生活,并改姓张。庭审中,王父主张,他自2011年被确诊为直肠癌,生活治病所需主要依赖王某。张某主张,其节假日常去探望王某,现未成年应予以照顾。
  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系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分配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进行。王某与妻子离婚时,张某11岁,王某死亡之前较长一段时间未与张某一起共同生活。从张某更改姓氏来看,张某在新的家庭里得到了较好的抚育与照顾,且其已近成年,故应当减少张某对王某死亡赔偿金的所得份额。王某离婚后与父母生活较为紧密,且王某的父母年逾古稀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王父被确诊为直肠癌,生活治病所需依赖长子王某,王某死亡后,其父母办理丧葬事宜,并交纳各项费用,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请求赔偿,因此可适当多分得王某死亡赔偿金份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王某的父母分得死亡赔偿金的70%,即131017.6元为宜,其余30%即56150.4元由张某分得。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的父母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相对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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