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抢劫强奸被判十八年
刚刚刑满释放的郭某,为了弄点钱花,摸进了被害人李某的出租屋,后兽性大发多次将李某强奸。6月5日,被告人郭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东焦作村被害人李某的出租屋,采取用硬卡片捅门的方法进入被害人李某房中进行盗窃,在行窃过程中将李某惊醒,为阻止李某呼救,郭某将被害人李某掐昏,发现其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内裤,后兽性大发,用胸罩将李某双手反绑于身后、用纱巾将李某的双眼蒙住、用一只袜子将李某的嘴堵住后,在屋内将李某强奸。后又将被害人李某裸体用床单包着带至楼下拐角处对李某进行猥亵。然后,将被害人又带回其出租屋房间内进行强奸,并将被害人李某的一条银白色装饰项链、一个挎包上掉的金属扣抢走。经鉴定,银白色装饰项链价值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郭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郭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