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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摩托车载客为名强奸抢劫女乘客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孙新律师
 25岁男子钟某以摩托车载客为名强奸抢劫女乘客、入住宾馆强奸抢劫女清洁工。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维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如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钟某退出非法所得款5100元及苹果第三代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王某某;退出重1.2钱的黄金戒指一枚和白金项链一条,返还被害人黄某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晚22时许,钟某以摩托车载客为名,将欲前往湾坞火车站的被害人王某某载至福安市赛岐镇廉首村锦安自然村入口100米处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拉下车,并持石块威胁,强行与王某某在该处路边的茶园内发生性关系。随后,钟某抢走王某某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100元和苹果第三代手机一部,并逃离现场。
  2012年1月31日8时40分许,钟某窜到福安市一宾馆,以需打扫房间卫生为由将该宾馆清洁工黄某某骗至506房。钟某随即锁上房门,将黄某某按倒在床铺上,并用被子塞住黄某某的嘴巴,用手掐黄某某的脖子,在黄某某无力反抗后,强行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钟某抢走黄某某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条白金项链。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钟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劫罪。钟某在庭审中对强奸他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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