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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蒙面入室抢劫强奸 采花大盗获刑二十年
发布日期:2013-08-06    作者:孙新律师
一名采花大盗,用自制的塑料卡片插开门锁,先后四次蒙面入室,抢劫四人,强奸三人,最终被判重刑。2013年8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彬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现年29岁的曹彬,是一名中专毕业生。2011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曹彬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某栋315室,采用自制塑料卡片插开门锁蒙面持刀入室,对室内的被害人曹某进行暴力威胁,并用电话线将曹某手脚绑住,强行劫取现金20余元及诺基亚C3-00手机一部。在此过程中,曹彬二次强行与曹某发生性关系。赃物诺基亚C3-00手机经估价鉴定,价值724元。曹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丙级。
同月30日凌晨2时许,曹彬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被害人吴某独自行走,后尾随吴某,发现吴某进入5楼一房间,后待在楼道伺机作案。约30分钟后,曹彬发现房间内只有吴某一人,便用自制塑料卡片插开门锁蒙面持刀入室,对室内的吴某进行暴力威胁,并用电话线将吴某双手绑住,要吴某交出钱财。曹彬劫取吴某现金140余元及二张银行卡,并逼迫吴某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又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
2013年1月6日21时许,曹彬经事先踩点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住宅区302室,采用自制塑料卡片插开门锁蒙面入室,对室内的被害人朱某进行暴力威胁,要朱某交出钱财。后朱某被迫交出现金800元,曹彬又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
同月24日凌晨2时许,曹彬经事先踩点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二楼一房间,采用自制塑料卡片插开门锁,携带凶器蒙面入室,被害人张某及时惊醒后呼救,曹彬迅速冲上去捂住张某的嘴巴,并掐住张某的脖子,对张某进行威胁,要张某交出钱财。后曹彬劫得张某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赃物盛乾牌手机价值为733元。
2013年2月2日,曹彬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西湖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曹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采取用自制塑料卡片插开门锁的手段,蒙面进入他人住宅,采取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价值2617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具有入户抢劫和多次抢劫的情节。被告人曹彬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四次强行与三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具有强奸多人之情节。抢劫罪与强奸罪依法应当并罚。被告人曹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又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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