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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债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3-09-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债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范围,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然,保证人参加破产分配,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至于其是否完全构成破产债权,除已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和诉讼未决的以外,仍须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调查。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也就是说,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有时和破产债权范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但一经确定为破产债权的,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数额就仅限于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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