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与运输毒品的区分
蔡亦、王凤虎等六人贩卖毒品案《人民法院案例选》92-99合订本
(贩卖毒品与运输毒品区分)
判决:被告人韩娟,明知蔡亦购买毒品高价转买牟取暴利,而多次同蔡亦一起到云南购买海洛因。在购买毒品的活动中,韩娟虽未提供资金,也未直接实施购买毒品的行为,但他负责用吸食的方法检验毒品的纯度,并屡次将毒品隐藏于身上,逃避检查,将毒品带到广州等地,交给蔡亦出卖。韩娟参与贩卖毒品的犯意明确,在共同犯罪中她的分工就是检验和携带毒品,因此他的行为并不是单独构成运输毒品罪,而是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邱国清、刘学忠贩卖毒品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第476页(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1、犯罪故意的认定: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贩卖、运输的是毒品,而仍然予以贩卖、运输。“明知”是行为人对毒品性质的一种主观认识,这种主观认识在一般情况下是明确的,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对所贩卖、运输的毒品仅有概括性认识的情况。
2、具体行为的认定:贩卖毒品的基本行为方式,是将毒品销售给他人,同时获取对价,但是否等值在所不问,如果是无偿的,自然不是贩卖毒品,而“对价”形式可以不只是金钱,可是其他任何有价值的物,只要达到“有偿转让”的本质即可。
3、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完成形态:该罪是举动犯,应当以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即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就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