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犯罪定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丁敏律师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0-07-15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06
(发布于2008-4-10)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2006.8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五、上述规定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刑一庭。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