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河北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规定
河北保定刑事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参加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提供一次服务,结识一位朋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 *** 、甲基苯丙胺或者 *** 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 *** 、甲基苯丙胺或者 *** 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 *** 、甲基苯丙胺或者 *** 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 *** 、甲基苯丙胺或者 *** 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 *** 、甲基苯丙胺或者 *** 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 *** 、甲基苯丙胺或者 *** 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 *** 、甲基苯丙胺或者 *** 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