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占主责,法院判决不担责! 律师:职务行为
2012年10月20日晚,下了班的宋某想起第二天工作的设备落在公司,于是便骑着电动车返回公司拿设备。就在宋某回公司的路上,因为天黑路难行,宋某不慎撞伤了罗某。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了。经法医鉴定,罗某死亡的原因被认定为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来交警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宋某负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为了不让事故的处理影响到自己的正常上班,宋某找来了同事姚某为其担保,担保其处理案件时随叫随到。
接着事情的处理,正如大多数人所能预料到的一样,罗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宋某、姚某、宋某的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四十余万元。面对明知会来的诉讼,宋某找到了大状说法网负责人杨状律师。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宋某返回公司拿设备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由于姚某是宋某的担保人,且有书面材料载明宋某的赔偿责任由姚某来承担。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宋某的赔偿责任由其公司和姚某共同承担,宋某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宋某返回公司拿设备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而该问题又与最终的赔偿责任承担息息相关。对此,大状说法网负责人杨状律师认为,宋某返回公司拿设备的行为,实际受益人是公司,且该行为的内容与宋某的职务也是密切相关的,应当属于法律上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因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对于姚某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杨律师言道,因为他是担保人,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注:本文源自大状说法网)